福建省国际商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福建省省国际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为规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产生条件、构成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及任期
第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单位自荐;
(二)国际商会主管单位推荐;
(三)国际商会秘书处提名;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国际商会推荐。
第二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方有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 成为会员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二)自愿成为本团体会员代表;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关心本团体发展,按时缴纳会费;
(四)具有代表性;
(五)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
第四条 会员代表在履职期限内,因正当原因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所在会员单位申请,可授权其他代表出席。
第五条 会员代表在履职期限内,无正当原因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会员代表产生构成和程序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构成
(一)由会员单位推选的会员代表;
(二)上一届理事会成员;
(三)下一届候选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由会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国际商会推荐的会员代表通过国际商会秘书处审核,方可成为会员代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与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