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国际商会章程》,结合福建省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按照《福建省国际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的会员可按会员级别享受商会提供的出认证、境内外展览、境内外资源对接、商务考察、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培训和信息等多个方面的增值服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普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
(一)团体会员、普通会员、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二)理事、副会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收取。每级会员资格的会费标准为:
1.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4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20000元;
3.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100000元。
第五条 会员单位(含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为赞助本会的活动,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出资数额。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新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在其会员资格通过后30天内缴纳会费。
第七条 老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应缴清当年会费。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江苏省国际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发给会员单位,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及副会长、理事标牌。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致函商会秘书处书面申请缓交、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条 副会长、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商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支出;
(二)商会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商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预决算情况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22日福建省国际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国际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