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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福建省国际商会章程(修订)

 

2021年10月28日福建省国际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外称:中国国际商会福建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FJ。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福建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经贸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促进福建对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为会员开展国内、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福建工商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倡导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贸促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10-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邀请和接待国(境)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会员出国(境)参加经贸活动和商务考察;加强与各国商协会联系,推动在国(境)外设立代表处和联络处;促进福建与国际、港澳台地区间经贸交流与合作,服务海峡两岸经贸融合发展。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和国际经贸洽谈、经贸论坛、经贸博览会、专业展览会等活动;支持协助会员企业应对国际经贸摩擦、防范国际经贸风险、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间横向联系与交流合作,开展国际经贸、商事法律等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同中国国际商会联系,服务福建企业更好走向国际市场;协调、指导全省各市、县、区国际商会工作。

    (四)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体,个人会员为补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省经贸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或推荐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文确认或发给相关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会员证明。一般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会成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企业副会长单位选派的履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行业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凝聚行业力量,研究行业发展、整合行业资源,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合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4-38名,秘书长1名。本会可根据企业和个人意愿,依照程序在届中增补理事会成员和会员。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拟聘用工作人员,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组建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企业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企业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单位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根据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代表通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有关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每年监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在中共福建省贸促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与省贸促会机关联合建立党组织或独立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本会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会员,联合企业党组织开展“会企共建”、“会企联创”等活动,服务会员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具有监督权和指导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